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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自考调整统考《公司法》内容通知

2007-03-15 09:44:00   文章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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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关于转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调整部分考试内容的说明》的通知

各市(州、地)自学考试办公室、省级直属考点

  现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调整部分考试内容的说明》(考委办函[2006]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将调整内容向考生公布。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调整部分考试内容的说明

考委办函【200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全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课程代码:0227)的考试大纲及教材是2004年编写出版的,书中所涉及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依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公司法》编写。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修订后的《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变动较大,教材中涉及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很多内容都已经过时,再按照已经废止的法律命题,不仅不严肃,而且不利于培养实用的法律人才。

  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考试之日起至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可以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的规定,并经与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协商,决定从2007年1月份起,到新的“公司法”考试大纲、教材正式启用前,在“公司法”课程命题中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涉及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内容,都按照新《公司法》的内容命题,凡是基础理论知识部分,仍旧按照统编教材中的内容命题。

  请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向社会宣传并告知助学单位及考生。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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