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河财政教〔2017〕7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规范学位授予审核程序,完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对象
我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次学位。
3.学生在籍期间参加我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按规定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5.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须达到75分及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平均须达到70分以上。
6.按学校规定撰写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并通过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审核指导,查重率不高于30%。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2.学习期间受到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含)以上、或两次(含)以上严重警告(含)以下处分未解除的。
3.因考试作弊受处分未解除的。
4.学科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5.学位论文(设计)经认定为作弊、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6.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四、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符合基本条件者进入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撰写和审核指导流程。
3.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报名情况,按专业分配学位论文(设计)指导任务。相关学院组织专业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设计)提出撰写意见,指导学生完成论文(设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论文(设计)做出成绩评定,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审核结果。
4.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逐个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印制、备案和信息上网等事宜。
6.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五、学位证书的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注销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六、其它规定
1.正常情况下学士学位证书每年办理一次。
2.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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