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以下称为转出省)到其他省(区、市,以下称为转入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第二条 考籍转出
一、办理时间:
上半年3月1日-10日(工作日),下半年9月1日-1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二、办理地点: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业务办理大厅。
三、办理转出的要求:
1.我省在籍考生到外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先在外省取得考籍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我省和转入省准考证(号)办理转出手续,不得代办。
2.在同一考次期间,已办理免考、毕业、报考等自学考试业务的考生,不得转出;
3.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4.在我省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5.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成绩不得转出。
6.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7.办理考籍转出时,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考生签字确认后留存省教育考试院。
8.已办理考籍转出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省办理转入手续,未办理转入手续前,不允许在我省办理报考、毕业、免考等自考业务;转入手续完成后,考生继续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可按新生重新报考。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省办理转入手续的,视同考生放弃考籍转出,考生仍为我省在籍考生。
第三条 考籍转入
一、办理时间:
上半年3月1日-31日(工作日),下半年9月1日-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二、办理地点: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业务办理大厅。
三、办理转入的要求:
1.考生在转出省完成转出手续后,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我省准考证号办理转入手续,不得代办。转入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视为放弃转考。
未在我省取得自学考试考籍的考生,无法办理考籍转入。
2.转入考生应当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的考试合格课程与我省规定的考试课程替换关系的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3.转入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予转入。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予转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成绩不予转入。
5.办理考籍转入时,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考生签字确认后留存省教育考试院。
四、转入成绩公布
1.公布时间
5月18日17:00公布当年3月转入的考试合格课程;
11月18日17:00公布当年9月转入的考试合格课程。
2.考生查询方式
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网址:)的“合格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转入成绩。
第四条 在省际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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