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考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2010年以来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本衔接试点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专本衔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专本衔接试点开设的专业,须在我区现有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的本科专业中选取,涉及证书类课程考试的专业以及具有行业委托性质的特殊专业均不参与专本衔接试点。
(二)拟参与专本衔接试点的本科高校,应当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开设有与自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具有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权,设有专门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原则上由本科高校继续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此项业务,以确保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质量。本科高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自考办提交专本衔接试点专业的有关报告和材料,经自治区自考委审核批复后方可成为衔接主考高校。
(三)高职高专院校根据本校生源状况及办学条件,按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自主确定衔接试点专业,向相关的衔接主考高校提出申请。拟参与专本衔接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进行管理,配备较强的师资力量及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确保专本衔接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衔接主考高校要认真审核高职高专院校的合作申请和助学辅导条件,确认后方可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以及合作办班计划报自治区自考委审核批复。
(五)衔接主考高校更多可与区内15所高职高专院校衔接合作,高职高专院校更多可与3所衔接主考高校衔接合作。与广西大学农业类、林业类、畜牧兽医类专业,广西艺术学院艺术类专业,广西民族大学非通用语种类专业的衔接合作不在此限制范围。同一所高职高专院校内的同一衔接试点专业只能与一所衔接主考高校衔接合作。
(六)衔接主考高校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自考办上报拟开展的专本衔接试点合作办学申请,待自治区自考委审核批复后方可开展工作。
二、专业计划课程设置
为充分体现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实用性与职业性特点,专本衔接试点专业的课程设置以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为基础,由沟通课程、衔接课程以及实践与应用课程三个部分组成,在基本理论合格的基础上,要突出过程性学习考核,着力培养与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
(一)沟通课程。沟通课程一般为专业计划中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学生在专科阶段学习与本科计划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并完成高职高专院校组织的考试,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二)衔接课程。 1.衔接课程分为两部分:(1)与专科衔接的课程。主要是专科专业已开设,并在内容上作进一步延伸与拓展的、与本科专业相关的专业课程,该类课程设置一般不超过5门。学生通过参加衔接课程的教学环节,完成综合测评(即校考)后获得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2)与本科衔接的课程。主要是衔接试点专业计划中除与专科衔接课程外的专业课程。学生通过参加衔接主考高校协助高职高专院校组织的课程教学并完成综合测评后,获得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 2.所有衔接课程均须按自考本科考试计划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相应课程的统考成绩。 3.衔接课程的更终成绩由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与国家统考成绩按一定比例构成,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所占比例更高不得超过30%.
(三)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衔接试点专业在面向社会开考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设实践与应用课程。实践与应用课程包括综合实践、知识拓展、选修课程、社会实践等,一般为3-5门,总共不少于50课时。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考核办法由衔接主考高校确定并负责监督考核。
(四)衔接试点专业的课程设置,由主考高校制定并报自治区自考办备案。
三、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专本衔接试点专业的招生对象,是列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正式录取的高职高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高职高专院校不得招收非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生参加专本衔接试点。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高职高专全日制在校生,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学校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报名,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参加学习与考试: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3.参与专本衔接试点的考生,应在专科毕业至少一年前注册备案,在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衔接课程和实践与应用课程学习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
四、考试的组织实施
(一)为保证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专本衔接试点专业的考试工作必须在自治区自考办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
(二)专本衔接试点专业中确定的沟通课程、衔接课程和实践与应用课程,其更终成绩由高职高专院校与衔接主考高校、自治区自考办共同核定。
五、毕业认定
(一)衔接试点考生取得专本衔接试点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且取得所在高职高专院校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后,可向合作的衔接主考高校提交自学考试毕业申请。经自治区自考办毕业审核通过后,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并实行电子注册。考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电子认证查询。
(二)符合衔接主考高校学位授予条件的专本衔接试点本科毕业生,可向衔接主考高校申请相应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
六、管理职责
(一)自治区自考办职责。自治区自考办具体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负责审核衔接主考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衔接试点资格;批准并公布开展专本衔接试点的专业及合作办学计划;受理衔接试点专业的课程设置的备案;审定衔接课程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所占的比例;组织衔接课程国家统考部分的考务工作,公布衔接课程合成成绩;办理免考手续,组织毕业审核和颁发毕业证书;对专本衔接试点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评估。
(二)市、县自考办职责。市、县自考办在自治区自考办指导下,指导本地区的专本衔接试点助学活动,负责本地区专本衔接试点衔接课程国家统考部分的考务工作,协助自治区自考办进行相关的考籍管理。包括接受试点学校学生报名报考、安排考场、监管考试等各项工作。
(三)衔接主考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职责。衔接主考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在自治区和驻地自考办的指导下,依照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和课程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助学活动,保障教学任务;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的专业教师,并进行教育培训;建立试点学生诉求的渠道;指导并组织试点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和考核;为试点学生提供专本衔接试点咨询、报名报考、毕业申报等服务。 1.衔接主考高校负责制定本校专本衔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设置衔接试点专业课程;审核合作院校的助学辅导条件、助学辅导计划;发布招生宣传材料及组织宣传,审核合作院校的新生备案数据并报自治区自考办审定,指导与考核衔接试点考生的实践性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协助合作院校做好师资培训;参与、指导并监督合作院校的助学辅导工作和综合测评工作,审核试点学生的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组织衔接试点考生毕业申报工作并在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上副署盖章;办理自治区自考办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参与专本衔接试点工作的高职高专院校,应设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在衔接主考高校指导下开展本校专本衔接试点工作,主要负责新生注册备案、助学辅导、学生报考、考试考核、考籍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办理自治区自考办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高度重视专本衔接试点工作。各衔接主考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要充分认识开展专本衔接试点工作对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加快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拓宽就业渠道,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作用,要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在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前提下,通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学历,以提高学生自身的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二)衔接主考高校应制定与本校相适应的实施管理细则,报自治区自考办备案。自治区自考办将不定期对各校专本衔接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对招生宣传、教学管理、组织考试、报送成绩、考风考纪等存在问题的专本衔接试点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下调过程性学习考核成绩合成比例、取消专本衔接试点资格。
(三)严格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衔接主考高校应按经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衔接辅导费用。收取的费用须用于自学考试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标准必须向试点学生公布。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0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区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考委〔2010〕3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由自治区自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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