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省学位办关于《甘肃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我校所有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函授、业余、大专或高中起点的本科班)培养的、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位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具备毕业资格。
(三)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能工作的能力。
(四)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含 70 分),毕业论文成绩中等(70 分)以上(含中等)。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抽考(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成绩合格。
(六)在专科、本科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PETS)三级考试,笔试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含 60 分),或参加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 355 分以上(含 355 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二)结业生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者。
(三)在学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者。
(四)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不到 70 分者。
(五)毕业论文成绩在中等(70 分)以下者。
(六)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七)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者。
(八)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学位审批与授予程序
(一)拟申请学位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有效成绩单或大学英语(CET-4)四级考试有效成绩单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二)学位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组织进行;成人函授、业余本科学生,自学考试应用型、社会型本科学生均参加考试,并按规定向学校缴纳考务费,其费用由学位申请者自理。
(三)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主管单位在初步审核拟申请学位者资格后,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向教务处报送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全部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等全部档案材料。
2.学士学位申请者所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3.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课程成绩、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成绩单或大学英语(CET-4)四级考试成绩单。
4.学士学位申请者入学时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名册。
(四) 教务处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同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学位获得者的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
(五) 教务处将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入学时间、专业、学制、办学形式、所授学位名称、学位证书编号、毕业时间)及其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课程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
(六) 对当年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后不再进行补授。
第六条 学位证书颁发
(一)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结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填写学士学位证书。
(二)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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