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收割机是按份共有财产还是共同共有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其份额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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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大型农用收割机,供承包农田的收割之用.后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因三人既未明确约定共有的种类、共有的份额,又无法确定三人的出资数额而发生争执,此外,因收割机的维修欠某修理公司15000元修理费,甲、乙、丙三人对此费用的负担也发生争议。
问:
(1)该收割机是按份共有财产还是共同共有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其份额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2)甲能否转让自己的份额?如甲主张转让,乙、丙享有何种权利?
(3)对于15000元的维修费用,应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
(1)第一,收割机属按份共有财产。依《民法典》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分)
第二,甲、乙、丙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依《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共有。(2分)
(2)甲可以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分)
(3)甲、乙、丙对修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修理公司可以请求三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清偿全部债务。清偿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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