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票据法自考试题:案例分析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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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旭日公司与其开户银行某建设银行达成协议,约定某建设银行为旭日公司签发的汇票作承兑。随后,旭日公司向泰华公司签发汇票,某建设银行如约进行承兑。泰华公司在汇票上记载“票据不得转让”后把汇票转让给大华公司。大华公司为获贷款,将票据质押给某工商银行。贷款期满,大华公司未能及时清偿,某工商银行在汇票到期后向某建设银行提示付款,某建设银行拒绝。理由是,此汇票上有不得转让记载,所以大华公司将汇票质押给某工商银行的行为无效,某工商银行无权主张票据权利。
问:
(1)旭日公司与其开户银行某建设银行的协议性质是什么?双方成立了什么关系?
(2)泰华公司在汇票上记载“票据不得转让”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某建设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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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委托协议性质。 票据关系。
(2)合法。因为我国《票据法》规定有禁止背书的记载,禁止被背书人再背书转让该票据。
(3)不合法。因为银行承兑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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