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5月10日分别向甲和乙厂发出了信函,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2005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真题案例分析题第2题
某商场于5月10日分别向甲厂和乙厂发出了信函:我商场急需A型日光灯1500支,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厂收到该信后,于5月15日给商场回信:你商场所需的A型日光灯我厂有现货,每支价格5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5000元,余款货到后支付;请5月20日前回复。该商场收到甲厂的回信后,认为甲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支价格为45元,于是甲厂在5月19日收到该商场发出的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商场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支价格能否降低为每支45元,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6月1日之前给予答复。该商场又于5月2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我厂有你商场需要的日光灯,价格为42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5月30日之前给予答复。该商场认为乙厂的价格合理,于是5月27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5月29日,乙厂收到该商场发出的同意信函。
问:(1)该商场给甲厂和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2)该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3)如果甲厂收到该商场的第二封信后,在6月1日给予该商场答复表示同意,但商场以自己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甲厂订立合同,那么,甲厂与商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商场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5月30日之前送达给乙厂的,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该商场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5)如果另有一家丙厂与乙厂是竞争对手,知道乙厂正与商场商讨购买日光灯事宜,向商场表示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每支日光灯价格只有35元,其目的就是阻止乙工厂与商场达成合同,而后在商场与丙工厂商量购买事宜时,丙工厂又不同意以35元价格出卖,致使商场错过时机,没法购买A型日光灯。商场可否要求丙厂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商场给甲厂和乙厂的信函被称为要约邀请。
(2)甲厂5月15日给商场回信,甲厂在5月19日收到商场发出的第二封信、商场5月20日收到乙厂的信函均具备要约条件,为要约。
(3)此情况下,甲厂与商场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6月1日给商场同意的答复是有效期内承诺,承诺生效,商场拒绝的话应承担违约责任。
(4)商场和乙厂的买卖合同也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商场可要求丙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丙厂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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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见教材第36页。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承诺。
(2)解析:见教材第33-35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之为受要约人、要约相对人。《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要件如下: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解析:见教材第43页。根据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5)解析:见教材第51页。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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