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票据法自考试题:案例分析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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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银行作为出票人于2019年8月1日出具承兑汇票一张,票据记载金额为1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2月1日,承兑人为晋南银行。票面显示从出票人到最后持票人为A、B、C、D、E、F、G银行。2019年8月,F向G银行申请贴现,G银行查实F与E之间有真实交易关系。2019年8月20日G银行与F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G银行取得汇票。2019年10月1日,H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自己是上述汇票的持票人。法院受理后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2019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公告。
问题:
(1)C与D之间无交易关系,是否影响E、F、G银行的票据权利?说明理由。
(2)G银行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是否影响其票据权利?说明理由。
(3)G银行如何实现权利救济?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影响。票据当事人提供票据的,便能证明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受让人只需对票据作形式审查,只要背书连续,就推定前手有票据权利。各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相互独立,前手无票据权利,只要后手非恶意取得,非无偿取得,就不受前手权利的影响。
(2)不影响。H的公示催告申请后于G银行取得票据及票据权利。在未公示催告时,票据转让不受限制,只凭票据记载和背书连续证明持票人票据权利。
(3)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G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权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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