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16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16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7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016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万元。
A、300
B、700
C、1000
D、1170
A、300
B、700
C、1000
D、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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